作者:周楊(廈門大學歷史與文化遺產學院助理教授)
禮樂文化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華傳統文化的核心內容。其中,“禮”是建立社會群體秩序的重要原則和實踐體系,貫穿于傳統觀念、倫理、風俗、制度等各個方面。“樂”是源自人們內心情感的自然訴求及其藝術表現形式,在實踐中主要體現為蘊涵仁愛之義的古雅音樂。“樂”與“禮”相須為用,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中華禮樂制度的基礎。漢唐時期是中國禮制發展的關鍵階段,這一時期的禮樂發展不僅彰顯著中華傳統美學的魅力,同時也是中華禮樂文化傳承發展的重要歷史見證。
《禮記·樂記》言,“樂統同,禮辨異”。“樂”是“禮”不可或缺的另一面,二者共同構成了“和”的兩面。先秦時期,“禮”為“理”,“樂”為“節”,彼此互達,從而實現不“素”不“偏”。以禮樂制度為基礎建立的理想化的政治藍圖,在《禮記·樂記》中有所描繪:“禮以道其志,樂以和其聲,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這種思想對后世影響深遠。宋代鄭樵總結道:“禮樂相須以為用,禮非樂不行,樂非禮不舉。”漢唐時期是禮樂文化發展的重要階段,中華文明在與外界的碰撞與交融中走向開放與包容,同時也面臨許多前所未有的挑戰。禮樂制度隨之呈現新的面貌,禮樂文化也被賦予更加豐富的內涵。
目前考古所見的各類遺存與文物中,樂器以及用來描繪音樂場景的圖像、裝飾等是重要的一類,學界通常將其稱為“音樂文物”。這些音樂文物是與音樂文獻互為補充的實物資料,它們不僅提供了考證古代音樂的依據,更有助于我們管窺禮樂文化的精神特質。先秦時期,“禮”的核心是宗法與等級,禮制框架下的“樂”表現為以大型鐘磬為核心的樂懸組合。“金石以動之,絲竹以行之”,是對其生動的描繪。隨著秦漢的統一和發展,特別是漢武帝以降郡縣制度全面推行,分封制和宗法制走向瓦解,“樂鐘制度”亦隨之式微。然而,禮樂觀念已經深刻地影響著國家精神的塑造與社會秩序的建立。對《禮記·樂記》進行梳理可以發現,音樂兼具政治功能與社會功能,同時其本身還具有娛樂功能。這三重功能既是“樂”與“禮”聯結的立足點,也是漢唐時期塑造禮樂符號的出發點。
先秦時期,以編鐘、編磬為中心的樂懸組合即是音樂政治功能與社會功能的體現,這種音樂組合在漢唐時期隨著政治和社會變遷轉變為鼓吹樂。“鼓吹”本為音樂的總稱,源自漢代“黃門鼓吹”“短簫鐃歌”。至魏晉十六國時期,“鼓吹樂”概念出現了分野。受到軍事化影響,這一音樂形式融入“功成作樂”之義,從而形成“軍樂鼓吹”,又因“丈夫四方之功”“恩加寵錫”“獻功之樂”等意涵,逐漸成為等級和身份的象征,從而形成“鹵簿鼓吹”。兩類鼓吹在北魏后期逐漸合流,并在隋唐時期形成定制,官方專門設置鼓吹署進行管理。在音樂文物中,鼓吹樂常以壁畫或陶俑的形式呈現,用于軍隊凱歌或出行鹵簿之中。樂手們騎于馬上或步行前進,演奏節鼓、鼗鼓、排簫、篳篥、大角等樂器,以聲勢彰顯身份階序之高、軍容威嚴之壯。
“以禮樂合天地之化,百物之產,以事鬼神,以諧萬民,以致百物”,《周禮》奠定的禮樂基調在秦漢以后進一步發展。其中,凝聚人倫親情、維系社會秩序始終是音樂重要的社會功能。音樂文物中各種壁畫與陶俑的燕樂題材,正是這種功能的具象體現。燕樂源自《周禮》,凡祭祀鬼神、宴饗諸侯與賓客時皆可使用。漢魏南北朝時期,“燕樂”之名已久廢,殿庭宴饗之樂并無專稱。隋唐前期,統治者延續《周禮》傳統,重新確立“燕樂”之名。與鼓吹樂用以標識等級與身份不同,燕樂并不以等級、身份為界限,這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燕樂“正交接”“通倫理”的社會功能。
先秦至兩漢音樂文物中的燕樂,常以鐘磬為核心,以建鼓、鼗鼓、琴、瑟、笛、簫等樂器為基本組合,以長袖舞和盤鼓舞為基本舞蹈形式。這些內容在魏晉以降被有選擇地加以傳承。其中,漢代宴饗中作為“雜舞”的“鞞”“鐸”“巾”“拂”四舞作為“古之遺風”被保留下來,在隋唐時期被進一步符號化,成為燕樂舞蹈者的經典形象。十六國至南北朝時期,隨著胡族政權建立,“胡樂”成為一時之風,源自域外的樂器亦傳入并流行開來。舞蹈中的胡騰舞、胡旋舞、柘枝舞以及“反彈琵琶”等形象,也取代了漢代長袖善舞等舞者形象,成為這一時期樂舞組合的標識,這也體現出隋唐時期禮樂文化進一步走向包容和開放。
漢唐時期的音樂文物中,還有一類高士奏樂的形象被用以表現音樂的社會功能,他們常出現于墓葬畫像石、畫像磚或各類器物裝飾中。兩漢時期,這些高士形象多為歷史人物,用以彰顯儒家的倫理道德觀念。至東漢時期,高士形象常被描繪為仙人形象。魏晉時期則常以奏樂者形象出現,這與當時禮樂制度的重建與禮樂文化中雅俗觀念的興起有關。高士們演奏的樂器如古琴、阮咸、笙、瑟等也被賦予高雅不凡的道德意義。
除了政治功能與社會功能外,音樂還有其自身的娛樂功能。漢唐時期音樂文物中,百戲和散樂是娛樂功能的生動體現。百戲多指漢魏時期以雜技、俳優為主的娛樂性樂舞,因其形式多樣故有其名。在音樂文物中,百戲主要以墓室壁畫、墓葬畫像石、畫像磚圖像以及墓葬陶俑組合等形式表現。漢魏時期的“百戲”,在唐代典籍中被稱為“散樂”。散樂的本義是《周禮》所記四夷之樂,與作為王畿之地的“雅樂”相對。漢唐時期,隨著胡樂入華與禮樂文化中雅俗觀念的建構,禮樂制度中音樂的分類標準逐漸改變,“散樂”取代“百戲”,成為娛樂性樂舞的專門指稱,并在墓室壁畫中多有描繪。中晚唐至五代十國時期,在官方自上而下的推動下,散樂經歷了由“冗雜之樂”向“宮廷正樂”轉變。至遼宋時期,隨著市井文化的興起,“散樂”復又走向民間,成為金元散曲、雜劇的先聲。
除此之外,在佛教石窟寺或寺院遺存的壁畫、雕塑中,關于佛教儀禮的場景中也存在諸多音樂元素。這些音樂不一定都與宗教儀式有關,其中相當一部分源自民間音樂,是民間俗樂與宗教儀式的一種聯結。
漢唐音樂文物的傳承發展反映著禮樂觀念的歷史變遷。《禮記·樂記》載:“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禮義立,則貴賤等矣。樂文同,則上下和矣。”在政治層面上,鼓吹樂由“樂”向“功”的紐帶作用,以音樂的外在形式來體現“禮”明示等級階序的實質內容。在社會層面上,燕樂通過宴饗形式,體現出“樂”促成上下一致的親和之義。將音樂寓于宴饗之中,亦是出于“善化民心”“移風易俗”之內在目的。這實則是利用音樂的社會功能,通過營造和諧的氛圍,以達到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
音樂的多重功能也與統治者的治國理念相結合。所謂“文武之道,一張一弛”,音樂既是統治者彰顯文武之道的手段,也存在“飾喜”與“飾怒”雙重內涵?!抖Y記·樂記》載:“夫樂者,先王之所以飾喜也。軍旅鈇鉞者,先王之所以飾怒也。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儕焉。喜則天下和之,怒則暴亂者畏之。先王之道,禮樂可謂盛矣。”南北朝時期,南北政權在禮樂建設中均以《周禮》和《禮記·樂記》為藍本,通過音樂實踐來建立政治和社會秩序。其中,以鼓吹儀仗來建立政治秩序的符號,從而達到“飾怒”之效,是共同的選擇。但是,以何種形式來建立社會秩序的符號即“飾喜”,卻體現了不同的治國理念。其中,北朝延續漢魏傳統,采取將宴饗與音樂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熱鬧而有序的燕樂場景,來營造和諧的社會圖景。南朝則摒棄燕樂,選擇以“竹林七賢與榮啟期”為代表的高士奏樂形象。作為七賢之首的嵇康以撫琴形象出現,他認為“移風易俗”必要承衰敝之后,推崇“君靜于上,臣順于下”??缭綍r代“嫁接”而入的榮啟期,同樣以撫琴形象出現,其傳說中的“三樂”之言,融入了鮮明的儒家倫理觀念。這些人物群像,體現了南朝在肯定儒家主流價值觀的基礎上,與北朝政權對“和”的不同理解,是對“和而不同”治國理念的另一種表達。
“聲與政通”是中華傳統禮樂文化的基本觀念。相比個人喜好或審美需求,音樂文物所體現的禮樂觀念,更與實踐中不同層面的約束與要求有關。自兩周至漢唐,禮樂文化雖有跌宕,但傳承未絕,深刻彰顯著中華文明的連續性、統一性;漢唐音樂文物所展現的音樂實踐中,既有交融,也有發展,生動體現了中華文明的創新性、包容性、和平性。可以說,禮樂文化以音樂的實踐為形象來源,以禮樂觀念的發展為內在動力,其傳承與發展的過程亦是中華文明突出特性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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