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主動交代的兩種情況
一是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包括主動交代組織已經掌握的問題,也包括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
所謂“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主要是指對該涉嫌違紀的黨員的違紀問題,尚未進入談話函詢或者初步核實程序的階段。根據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相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
二是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這里的“問題”,主要是指違紀黨員自身存在的違紀問題,交代他人違紀問題的,可根據有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立功,但不屬于主動交代自身問題。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對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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