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這里的“應管的工作”,主要是指雖然沒有明確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職責范圍應當由其負責、管轄的工作。“參與決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應該由兩人以上討論決定的工作,或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工作。
對由黨員領導干部直接決定某一具體問題或具體事項的,或者由黨員領導干部授意、指令承辦人員違規辦理(或者應當辦理而不辦理)有關事項的,或者具體實施人員在實施中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黨員領導干部采納而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對黨員領導干部可認定為直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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