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七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堅持紀嚴于法,執紀執法貫通。
2018年3月,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組建,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合署辦公后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一套人馬、雙重職責,既是執紀機關,履行黨章賦予的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又是執法機關,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國家監察機關合署辦公,是我國紀檢監察領導體制的一個鮮明特色,是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形成反腐敗工作合力的一個重大創新,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特別是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內容。
意義
紀委和監委合署辦公,有效解決了過去監察范圍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優化了反腐敗資源配置,加強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是反腐敗決策指揮體系更加集中統一。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專門的反腐敗工作機構,在黨委的統一決策、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既實現對公職人員的全面監察、又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和“關鍵少數”的監督,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更加堅強有力。
二是反腐敗資源力量更加集中統一。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預防職務犯罪機構和人員,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反腐敗的工作力量更加集中、配置更加合理,實現“ 1+1>2”。
三是反腐敗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統一。把紀委執紀審查實踐中運用的手段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調查措施結合起來,使監察手段更加豐富、多元,為懲治腐敗提供重要保障。
發展歷程
1993年,我們黨作出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的判斷。黨中央依據當時形勢,決定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由中央紀委行使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對黨中央全面負責。
黨的十八大以后,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任務新要求,為進一步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形成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黨中央決定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2017年10月,黨的十九大作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戰略部署,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2018年2月底,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全部完成組建。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決定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揭牌。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掛牌,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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