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的監察官法,從隊伍建設上總結提煉監察體制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明確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強化對履職全過程的監督,為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監察官法是責任法,著重規范和促進監察官履職盡責。
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監察官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肩負黨和人民的重托,承擔著莊嚴神圣的使命,就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
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敢于擔當、敢于監督、敢于負責,牢固樹立忠誠于黨、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的政治信念。
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是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九大以來,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范圍擴大、措施手段更加豐富,相應地考驗愈發嚴峻,更要嚴守權力邊界,規范工作流程,強化監督制約。
2018年3月通過的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能定位、監察職責、監察范圍、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等重要內容。隨后,黨中央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審議批準《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履職盡責,執紀執法工作規范不斷細化。
此次通過的監察官法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體現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從內容上看,監察官法堅持責任法定位,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倓t第一條開頭就提到“為了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這是制定監察官法的主要目的之一。第四條強調“監察官應當忠誠堅定、擔當盡責、清正廉潔,做嚴格自律、作風優良、拒腐防變的表率”,對監察官嚴格自我約束提出原則要求。第五條明確“監察官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監察官履職的總體要求進行了高度概括。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監察官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監察官的監督制度和機制”等要求,則是對監察官權力的監督約束。
這些規定有利于促進監察官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
——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義務,把監察權關進制度的籠子。
依規依紀依法,是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的鮮明特點和必然要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權力由黨章和憲法賦予,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嚴肅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責任。
從監察法的規定看,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察機關開展經常性廉政教育、作出維護和執行法律的決定、推進廉潔文化建設,通過加強教育、日常監督、專項整治、督辦整改等多種方式實施監督檢查,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進行調查處理,開展監察問責,提出監察建議等,都是行使監察權、履行監察職責。
監察官法第二章“監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中,列出了監察官應履行的六項職責和九項義務,突出了政治責任、政治標準。其中,第九條對監察官的法定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將監察法規定的監察機關職責予以細化具體化,并強調監察官在職權范圍內對所辦理的監察事項負責,確保監察機關的各項職責落實落地。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中央指明的政治方向、確定的前進路線,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堅持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腐必反、有案必查,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決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開展追逃追贓專項行動,治理腐敗效能不斷提高。這些工作在監察官的法定職責中均有對應,包括廉政教育、監督、調查、處置、反腐敗國際合作等,既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監察法的規定,又總結吸收監察體制改革、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后紀檢監察干部隊伍建設的新經驗新成果。
針對監察官應當履行的義務,監察官法第十條要求“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依法保障監察對象及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等。
紀檢監察干部是為人民服務的,必須堅持為民宗旨,增強使命情懷。人民群眾反對什么就監督監察什么,人民群眾痛恨什么就查處糾治什么,推動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讓群眾感受到紀檢監察工作就在身邊。監察官法規定,監察官的義務還包括“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秉公執法,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等,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義務就是責任。監察官法進一步強化對監察官的履職要求,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
——監察人員應當帶頭遵紀守法、執行到位,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
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紀檢監察機關不是“保險箱”,紀檢監察干部沒有天然的“免疫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紀檢監察機關要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做到打鐵必須自身硬,確保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不被濫用、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針對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后的新實踐新要求,結合近年來查辦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及日常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紀檢監察機關不斷扎緊制度籠子,健全內控機制。去年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對全國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工作的指導督導和示范引領。
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監察機關自身運行要規范化、法治化,監察人員應當帶頭遵紀守法、依法履職,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為全黨、全社會樹立嚴格自律的標桿。
在促進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方面,監察官法專門對嚴格責任追究作出規定。第五十二條列明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職責”“未經批準、授權處置問題線索”等十種應當追究監察官責任的情形,并規定監察官有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還分別規定了暫停履職、終身追責問責等制度。
為了保障監察官履職盡責,監察官法第八章“監察官的職業保障”中還作了多處相應規定。比如,第五十六條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監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第五十七條提出“監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等等。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面對更加艱巨繁重的任務,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要認真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自覺踐行依規依紀依法原則,全面推進紀檢監察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以勇于擔當作為的實際行動不負黨和人民賦予的稱號,不辱使命。(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姜永斌)
相關新聞
- 2021-08-24落實監察官法 忠誠履職盡責 推動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 2021-08-23落實監察官法 忠誠履職盡責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
- 2021-08-11圍繞鄉村振興和民生領域政策落實 依托大數據精準發現問題
- 2021-05-17首診責任不落實 監管履職不力 遼寧營口安徽六安多人被問責
精彩推薦
關注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