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商場內的商戶撤場現象時有發生
消費者所購商品出現問題誰擔責?
受邀嘉賓:甘肅策橫律師事務所律師阮磊主持人:新甘肅·甘肅法治報記者李曉云
本期主題: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商場及在商場內經營的商戶所面臨的生存和競爭壓力越來越大,商戶中途提前撤場的現象時有發生。那么,在商戶撤場且其向消費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等出現問題的情況下,商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本期“舉案說法”就此進行探討。
典型案例:2020年12月3日,周某在甲大型商場內的乙門窗專賣店購買了一套門窗,合同約定該套門窗價值12萬元,乙門窗專賣店應于2021年1月3日前完成安裝。周某通過POS機刷卡支付12萬元,收款商戶名為甲家居公司。乙門窗專賣店出具《訂貨單》一份,蓋有甲家居公司收訖章。但到了約定時間,乙門窗專賣店未履行安裝義務,周某遂聯系乙門窗專賣店,一直聯系不上,并發現乙門窗專賣店已經撤店。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乙門窗專賣店返還12萬元,甲家居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甲大型商場的實際經營者為甲家居公司,其對商場內的承租人進行管理,具有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并且POS機的收款方是甲家居公司賬戶,故判決甲家居公司對乙門窗專賣店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持人:消費者要求商場承擔退款責任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阮 磊:首先,商場不是消費者和商戶簽訂合同的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消費者無法依據合同要求商場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九十八條,商場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可向商場索賠。其次,商場是否承擔法定賠償責任,主要取決于案件情形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租賃柜臺”的要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所以在“展銷會”和“租賃柜臺”的情形對消費者作出傾斜保護,是因為展銷會和租賃柜臺消費具有特殊
性,可能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情形。該規定通過突破合同相對性賦予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損后向相關管理者求償的權利,從而督促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等管理方加強對銷售者的監督管理,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主持人:消費者可以向商戶所在商場主張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阮 磊:消費者可以向商戶所在的商場主張責任的情形通常有兩種。第一種,商戶和商場屬于合作經營,那么商場需要在合作比例內承擔責任。第二種,商戶和商場屬于租賃關系,商場屬于出租方,那么商場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仍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第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選擇權,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主張權利。第二,實踐中的“店鋪租賃”是否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柜臺租賃”,“租賃柜臺”不能機械地認為系出租人或委托管理人提供的柜臺,隨著社會經營模式的變化,應當廣義地理解為包括出租人提供場地而由承租人自行經營的門店或擺設的柜臺。符合此種情形的,商場應承擔責任。第三,除了要考慮商場與商戶之間是否屬于“租賃關系”外,在商戶參與商場統一收銀、商戶借用商場信譽進行活動宣傳和日常經營、商場有規定承諾先行賠付的情況下,商場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持人:消費者若遭遇此種情形應該如何維權?
阮 磊:目前在大型商業綜合體的運營中,多采用租賃合同模式,商戶作為獨立法人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場不參與其經營管理。在大部分情形下,消費者依然只能向訂立合同的商戶要求承擔責任。故在預付式消費過程中,建議消費者多核實經營者的資質、經營狀況,選擇信譽度高的機構,按需理性選購商品或服務,盡量避免一次性的大額投入,并認真審查與經營者簽訂的合同條款。當不幸遇到商戶中途提前撤場且失聯的類似情形,可以進一步查明商場與商戶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商場對商戶的“跑路”是否明知,并要求商場積極引導、配合并為自身維權提供便利,比如讓其提供商戶信息和有關證據。同時,注意保留好證據,向當地的消費者協會、工商等部門投訴,必要時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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