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臨時家長”助力未成年人庭審——永登法院首次啟動“合適成年人”參與訴訟制度
本報訊(新甘肅?甘肅法治報通訊員 馬小琴)近日,永登縣人民法院舉行了一場特殊的庭審。縣共青團工作人員王某以“合適成年人”的身份,臨時擔任涉罪未成年人小任(化名)的“代理家長”,出庭參加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審。
被告人小任和小朱(化名)犯罪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涉未成年人案件開庭審理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小朱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而小任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親屬均無法到場。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辦案法官在為小任指定辯護律師的同時,與永登縣共青團取得聯系。永登縣共青團積極響應,選派具有較高政治素質、較強社會責任感且熱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王某作為小任的“合適成年人”參加庭審,行使“臨時家長”的訴訟權利。
“臨時家長”的出現,緩解了小任的恐懼與焦慮。庭審前,“臨時家長”協助小任與法官、公訴人及辯護律師溝通交流;庭審中,認真履行法定代理人職責,對小任進行教育感化,助其化解心結。小任也向法庭敞開心扉,表示今后將加強改造,學習一技之長,重塑自我,做對社會有用之人。
“合適成年人”出庭制度是永登縣法院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制度的生動實踐。該制度通過“合適成年人”對未成年人進行溝通、撫慰和教育,在預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法官普法:“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是指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場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由“合適成年人”在場參與,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權益的訴訟活動。“合適成年人”作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言人”,既要在其與司法機關溝通時發揮“橋梁”作用,也要有效監督司法活動,在刑事訴訟中實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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